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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4時)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一案

主旨: 有關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4時)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0109號函辦理。
二、 有關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在校擔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相 關法規疑義涉及之歷年函釋,臚列如下:
(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08號解釋略以,兼任行政職之教 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 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 薪。
(三) 銓敘部102年8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23760600號函釋略 以,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外出兼任教 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每週以4小時為限,但不包括兼任教學工作往返途程所需時間。
(四)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並應徵詢其意願;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並應於開課七日前報委託學校備查。」
三、 針對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4時)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事項,教育部綜整歷年函釋及法規後,意見如下:
(一) 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係為提供職場父母友善育兒環境,應予鼓勵;有關編制內教師擔任校內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職務,因非屬學校教師本職之工作,且現職教師利用課後時間在校擔任本服務人員,並非以教師本職上班時間為之,爰本案現職教師擔任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之鐘點費應無重複請領之疑慮。若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且由編制內人員提供本服務,午休時段應屬其本職責內工作時間,故不另支鐘點費。
(二) 至於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擔任校內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每週兼課4小時之限制,以及鐘點費支領是否有節數或時數之限制等節,審酌銓敘部102年8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23760600號函釋意旨,僅針對「外出」兼課訂有每週以「4小時」為限之規範,復因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實務上擔任校內「自辦」之課照人員時,並未「外出」離開學校,且課後照顧服務非屬「授課」性質,爰針對教師於上班時間擔任課照班服務人員,因非屬學校正式課程,得不受兼代課節數之限制。
(三) 綜上,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4時)得擔任校內自辦中低年級之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並請領課後照顧服務班鐘點費,且不受兼代課節數限制;另,校內自辦類此學童課後相關學習活動(如夜光天使、學習扶助等),得比照本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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