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學校長兼職相關規定
主旨: 重申公立中小學校長兼職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函、公務員服務法暨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辦理。
二、 查教育部106年3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函釋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教育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至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分別依司法院院字第2757號及釋字第308號解釋,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三、 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四、 再查「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前段規定,公務員之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
五、 爾後請各校應依相關規定期程辦理校長兼職報府核備事宜。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函、公務員服務法暨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辦理。
二、 查教育部106年3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函釋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教育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至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分別依司法院院字第2757號及釋字第308號解釋,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三、 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四、 再查「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前段規定,公務員之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
五、 爾後請各校應依相關規定期程辦理校長兼職報府核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