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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免經公開甄選僱用職務代理人案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護理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免經公開甄選僱用職務代理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108年11月18日草中人字第1080004662號函。
二、 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6月1日局力字第0990010295號函,各級公立學校僅置護理師(或護理師)1人,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考量學童安全及用人時效,同意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至其他依該注意事項約聘僱人員之案件,仍請依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三、 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2月10日總處組字第1040024761號書函,機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進用聘僱人員辦理公務人員請假或留職停薪所遺業務者,如因代理事由變更致原預定聘僱期限須予延長,例如被代理人請娩假後接續再請休假或育嬰留職停薪,倘經機關審酌及評估擬續聘僱原聘僱人員代理所遺業務,得免經公開甄審;惟為期進用適當人選及人事公開原則,如擬新聘僱人員仍應採公開甄審方式辦理。
四、 再查本府99年11月24日府人企字第09902452130號函,對於本縣各級公立學校依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之職務代理,且代理期間於2個月以內(2個月以上仍須報本府核定)之有關約聘僱計畫書(表),授權核定並副知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及本府,僱用名冊於人員到職後報本府核備。
五、 綜上,貴校護理師娩假期間職務代理人僱用自108年10月2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續於同年11月29日休假、12月2日至次(109)年2月29日育嬰留職停薪,倘經貴校審酌及評估續僱原職務代理人,得免經公開甄選,如擬新僱人員仍應採公開甄選方式辦理。至留職停薪非屬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之職務代理,仍請貴校將僱用計畫表報本府核定。
六、 本案副知本縣其他國民中小學及旭光高中,邇後如有類似案例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檢附相關函文影本、僱用計畫表暨僱用名冊電子檔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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