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配偶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一案
主旨: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大陸委員會108年5月16日陸法字第1089903955A號函辦理。
二、 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前於105年10月27日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用人機關(構)亦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三、 近來該會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前揭函釋仍有未完全落實到各基層用人單位(如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附設幼稚園等)情形,爰請惠予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以維護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
四、 檢附前開函文各一份。
說明:
一、 依據大陸委員會108年5月16日陸法字第1089903955A號函辦理。
二、 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前於105年10月27日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用人機關(構)亦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三、 近來該會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前揭函釋仍有未完全落實到各基層用人單位(如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附設幼稚園等)情形,爰請惠予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以維護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
四、 檢附前開函文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