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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疑義案。

主旨: 轉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8月3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93661號函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 次查該項立法意旨略以:「考績委員會、各級各類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上開處理人事委員會之組成,應符合性別平等原則。惟考慮某些學校或科系之性別比例懸殊,為避免委員會窒礙難行,爰於第1項規定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增列但書,以符實際。」

四、 爰如某校之性別比例懸殊,為避免委員會窒礙難行,自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惟仍應力求符合性別平等原則,尚不宜全由單一性別者擔任委員,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目的與精神。

五、 併附教育部106年8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11967號函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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