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遊戲場檢驗機構監督與認證維持之要求(TAF-CNLA-JI0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83704號函辦理。
二、 又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7月15日社家幼字第1090005991號函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下稱TAF)109年7月2日全認實二字第20200783號函辦理(影附)。
三、 為強化TAF認證兒童遊戲場檢驗機構於持續展現符合認證要求與維持檢驗技術之能力,TAF制定旨揭文件於109年7月1日公告發行,並於109年9月1日實施,其實施對象為TAF認證之檢驗機構或申請中的兒童遊戲場檢驗機構。
四、 兒童遊戲場設置單位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者等委託TAF認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時,雙方應簽署「合約及配合稽核同意書」,俾便TAF必要時進行實地抽查監督評鑑,以確保檢驗機構服務品質。
五、 TAF聯絡窗口:蔡淑芬小姐;電話:03-5336333轉203;電子信箱:zoe@taftw.org.tw。